這是一個不良車商的反面教材,我們最終讓那個黑心車商付出了代價
        2022-08-16 

        買車賣車遇糾紛,依法維權找方律。大家好,我是方律師,一個擅長解決車輛買賣糾紛的律師。

        方律師的第一輛車就是二手車,那車給方律師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從那以后,方律師就特別注意研究新車、二手車買賣糾紛,成功地為好些消費者爭取到了退車退款、退一賠三的維權結果,也幫助不少車商避免了退一賠三的不良后果。

        今天,應老中醫(yī)的邀請,方律師給朋友們分享一個老實人買到泡水車后,在驗車幫和方律師的共同努力下成功維權,獲退一賠三的經(jīng)典案例。其實轉(zhuǎn)換一下視角,這何嘗不是一個經(jīng)典的無良車商作死的反面教材?

        (案件事實非常復雜,為便于閱讀,文章略有演繹)

        2022年1月24日,臘月二十二,李大哥來到成都某二手車交易市場選車,在途徑“XX二手車行”時,車行老板武某向李大哥極力推薦一輛現(xiàn)代名圖轎車。

         

        武某介紹,“這車上牌不到兩年,只開了2萬多公里,沒任何問題”。見車輛漆面蹭光瓦亮,內(nèi)飾整潔如新,價格也不太貴,李大哥有些動心。

        武某又拿出幾張第三方平臺查詢的車輛出險記錄報告,向李大哥介紹到,“你看,第三方的報告我們都有(第三方報告也是真真假假,希望消費者自帶驗車師核驗為好),真是精品車,沒啥問題。”李大哥拿過來看了看,好像確實沒看出啥問題。不過,報告上顯示有一個“未結案理賠記錄”,引起了李大哥的注意。武某解釋到:“就是車頭有個小擦掛,后來噴了下漆,當初車主報了保險,現(xiàn)在還沒結案。”

        李大哥還有顧慮,便問武某,“萬一你這車真有問題咋辦?”。聽罷,武某拿出一份打印好的《二手車輛轉(zhuǎn)讓合同》,主動在合同底部鄭重寫下一行字,還一邊寫一邊念,“此車無重大事故、無重大水泡、無重大火燒”。

         

        見武某作出了這樣白紙黑字的承諾,老實的李大哥放下心來,便在合同上簽了字,付款89000元,過戶,提車,走人。

        但李大哥沒想到,他已經(jīng)陷入了一個巨大的麻煩!

        就在提車當天回老家的高速路上,車輛突然亮起多處故障燈,雨刮器也失靈,李大哥小心翼翼駛下高速,又慢慢挪進了某現(xiàn)代4S店進行查驗。4S店檢修人員初步檢查一番后,告訴李大哥,這輛車很可能是泡水車!

        李大哥腦袋嗡地一聲就炸了——最最擔心的事,偏偏就發(fā)生了!李大哥拿起電話就給武某撥了過去。電話里,李大哥要求退車退款,但武某明確表示:“不是泡水車,退車不可能,合同講清楚了的,你是看好了車況再買的!”

        1月25日,買車的第二天,李大哥連續(xù)給武某打了6次電話,但武某都拒接,并干脆拉黑了李大哥的微信!

         

        1月26日上午,李大哥再撥打武某電話,也被拒接!李大哥再也忍不住,徑直把車開到了武某的車行門口,要找武某當面溝通退車事宜。哪知道,在車行等了近兩小時,武某的人影也沒見到。于是,李大哥報警

         

        在派出所,民警告訴李大哥,這屬于民事糾紛,不歸警察管轄。但,民警還是用派出所的座機給武某打了個電話。電話里,民警告知武某,不得拒接電話,要好好協(xié)商解決。

        這之后,武某才終于接了李大哥的電話,但也總是那幾句話,“車沒問題,要退車不可能”然后掛掉電話。

         

        遇上這事,李大哥是又氣又難過。這一折騰,天已經(jīng)快黑了,李大哥只得先找個地方住下,便選了一個最便宜的旅館將就一晚。

         

        躺在旅館床上,李大哥翻來覆去睡不著,腦子里想的全是車子的事情。輾轉(zhuǎn)反側中,李大哥忽然想到,曾聽一位朋友說起過,當初這朋友買車時就請過一個第三方機構幫忙驗車。要不,自己也請來驗驗這車到底是不是泡水車?想到這里,李大哥便詢問那朋友當初是請的哪一家驗車機構,朋友回答了他三個字:驗車幫。

         

        于是,李大哥立即預約了驗車幫“機動車涉訴鑒定”中的“泡水車鑒定”項目!

         

        1月27日,李大哥早早地來到驗車幫鑒定評估中心。評估師謝師傅在詳細了解李大哥的需求后,受理了該委托,開始了細致的檢測和鑒定。數(shù)小時后,謝師傅告知李大哥勘驗初步情況,這輛車是泡水車,浸泡高度已達到車頂!

         

        車子的“病情”已經(jīng)確診,誰能想到,這樣冤大頭的事情會發(fā)生在自己身上?長長地嘆完一口氣,李大哥又給武某打過去一個電話:“這車我買成89000元,現(xiàn)在已經(jīng)確認了這是一輛泡水車,而且是泡過了頂?shù)呐菟?。我把車子還你,你退我85000元,這樣你還能掙4000塊。行不行?”

         

        但,武某的回答仍然是:“車子不退。即便真的是泡水車,也與我無關,我就是個賣車的,我賣車時也不曉得它是泡水車。”

         

        掛完這通電話,李大哥郁悶到了極點,悲傷又無奈地回了老家。

        2022年的春節(jié),對李大哥來說,顯得特別漫長。泡水車的事,像一塊大石頭壓在李大哥心頭,讓李大哥堵得慌。

         

        2022年2月8日,農(nóng)歷正月初八,新年的第二個工作日。成都市XX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XX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通知李大哥和武某雙方進行現(xiàn)場調(diào)解。李大哥早早地從老家來到成都,他還是那個最基本的訴求:退車退款。調(diào)解現(xiàn)場,武某的態(tài)度也很堅決:“無法退車退款。如果確實有水泡情況,因為自己沒有任何隱瞞,沒有任何不正當引導,沒有給出任何承諾,所以最多承擔4000元維修費。”調(diào)解失敗,工作人員“建議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還能有啥途徑?電話打過那么多個,報過警,打過市長熱線,政府也組織了調(diào)解,但都不能解決,還能有啥途徑?無奈之際,李大哥又想到了驗車幫。

         

        收到李大哥的求助信息后,驗車幫第一時間向方律師轉(zhuǎn)達了李大哥的情況,方律師也第一時間聯(lián)系上了李大哥,

        同日,方律師查詢到,案涉車輛在2021年8月23日曾發(fā)生重大事故,已被保險公司按全損理賠!

        2月12日,方律師查詢到,案涉車輛2021年8月那次事故的出險地在重慶。

        3月7日,成都某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李大哥對武某的起訴。

        4月3日,方律師查詢到,2022年3月17日,也就是17天前,在同一個法院,同一個法官,也審理了一個泡水車買賣糾紛。在那個案子中,坐在被告席上,正是本案被告武某!

         

        好一個武某,剛在3月17日因為賣泡水車做了被告,接下來又因為賣泡水車要在4月14日的本案中做被告。難道是個泡水車專業(yè)戶?

        4月6日,方律師前往重慶,從保險公司那里順利調(diào)取到了案涉車輛2021年8月那次泡水出險事故的相關材料

        4月14日下午兩點,本案正式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及各自聘請的律師出庭。庭上,雙方就武某是否存在欺詐進行了激烈的交鋒。

        ◆第一回合◆:

        被告武某拿出了李大哥買車時,車行的監(jiān)控視頻,想證明李大哥在買車前“對車輛進行了專業(yè)、細致的檢查,是在充分認可車況的情況下購買的車輛”。

         

        對此,方律師回應:

        首先,李大哥確實對案涉車輛進行了大致查看,但購買商品前查看商品的大致情況,符合交易習慣,李大哥只是一般消費者,不具有汽車相關知識,并不能據(jù)此得出李大哥“專業(yè)查看”了案涉車輛的結論。

        第二,法律從未規(guī)定消費者對商品負有檢測義務,相反,無論李大哥怎么查驗車輛,都不能免除武某作為經(jīng)營者應確保案涉車輛符合約定的合同義務,和保證車輛具備安全行駛條件的法定義務。

        第三,武某提交的該份證據(jù)相反可以證明,李大哥看車的地點是在被告武某經(jīng)營的店鋪門口,武某也全程陪同,講解,足以證明李大哥作為一般消費者,對交易對象、交易地點和交易商品都盡到了足夠?qū)徤髁x務

         

        ◆第二回合◆:

        武某又指出,合同第五條、第六條講清楚了,“以現(xiàn)車況交付使用,本車行不作任何瑕疵事故以及第三方鑒定擔保”,“賣方已確認目前現(xiàn)實車況,付清全款后不得有任何爭議或違約”。所以李大哥不能因為車況問題再找武某麻煩。

         

        對此,方律師回應:

        該合同系武某提供的格式合同。該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的前述約定,未做任何顯著提示,武某也不能舉證證明曾有向消費者進行特別說明,侵犯了李大哥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維權的權利,違背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相應條款無效。

        ◆第三回合◆:

        武某又指出,根據(jù)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武某只保證車輛“來源合法,手續(xù)真實、完備,無被盜、搶記錄”等,并沒有對車況作出保證。同時,雖然合同底部手寫了“此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泡、無火燒”,但并沒有手寫“保證”二字。所以,武某沒有作出承諾,不應承擔責任。

         

         

        對此,方律師差點沒當場噴飯,并回應武某:呵呵~

        ◆第四回合◆:

        武某拿出了那幾張黑白打印的某第三方平臺查詢的車輛出險記錄報告,說到,“這個出險記錄報告當時我是給了原告看的,也給原告指出來了這輛車在2021年8月23日發(fā)生了一次未結案的事故,原告也簽字并按了手印,所以,我不存在欺詐。”真的是個高手,對消費者這種做法細思極恐!

         

        對此,方律師回應:

        首先,2022年1月28日,既原被告交易完成后第4天,李大哥在律師的幫助下查詢到的統(tǒng)一平臺的出險記錄報告已經(jīng)載明,案涉車輛在2021年8月23日發(fā)生的那次事故,出險金額達到5.91萬元并且已經(jīng)被保險公司定為全損

         

        原被告的交易行為發(fā)生在2022年1月24日,武某應該提供最新的出險查詢記錄。但是,武某向李大哥提供的卻是2021年10月12日的查詢記錄且未向李大哥作出說明,讓李大哥誤以為這是最新的報告。而就在這份2021年10月的查詢報告中,已經(jīng)能看到存在一個“未結案”的理賠事故。在這樣的情況下,武某不提供最新的查詢記錄或隱瞞了最新的查詢記錄,已經(jīng)存在明顯的欺詐故意。

         

        其次,該第三方平臺出具的出險記錄報告,原本應該是一張彩色的電子長圖,而不是黑白的紙質(zhì)報告。方律師查詢到的最新的出險記錄報告,“車信提示”部分的內(nèi)容,是6個圖標和相應文字,其中“水淹記錄”標記為異常的橙色,“水淹記錄”四字的顏色也明顯比未顯示異常的如“火燒記錄”等字體的顏色要深。

        而武某提交的2021年10月12日的查詢報告被截成幾張圖片,并故意在截圖中漏掉多處重要信息。其中,原本應有6個圖標的“車信提示”部分,第一排3個圖標和文字完全缺失,第二排3個圖標完全缺失,相應文字僅見一半,其中“水淹記錄”四個字體的顏色,也明顯比“火燒記錄”、“營運記錄”要深——故,“水淹記錄”是異常,圖標應為橙色,但武某故意不截取這部分,并將截圖打印為黑白色。武某的這一行為足以認定其欺詐。

         

        ◆第五回合◆:

        武某申請了一位所謂案涉車輛原車主的證人韓某出庭,想證明自己不可能知道案涉車輛是泡水車。

        該證人發(fā)表證詞稱,“我跟武某很早就認識了年,那時我們都開出租車。案涉車輛是我在2021年11月份買在成都某二手車市場買的二手車,當時買成8萬多,買的時候我不知道這輛車存在任何問題。2022年1月,快過年了,我住的那小區(qū)沒停車位,我就把車開到了我的朋友武某的二手車行暫時停放。1月24日,武某跟我打電話,說有客戶看上了我這車,問我8萬9賣不賣。我說賣。然后武某就把車賣出去了。”

         

        對此,方律師回應:

        首先,按證人所說,證人是在2021年11月才買的這輛車,但被告武某向李大哥提供的出險查詢報告卻形成于2021年10月,明顯矛盾。

        其次,經(jīng)詢問證人,證人租住的小區(qū)相距武某的店鋪足有20公里,把自己的車輛停在20公里外的做二手車的朋友武某那里,明顯不符合常理。

        最后,證人自稱曾是案涉車輛的車主,但經(jīng)詢問證人,在2022年1月24日武某收到李大哥支付的全部8.9萬元車款后,并沒有將款項支付給證人,證人也沒有向武某索要,明顯不符常理。

        故,證人韓某的證言虛假,不應得到采信,法庭應追究證人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第六回合◆:王炸出場!

        在被告武某完成其表演后,方律師向法庭出具了4月6日在保險公司調(diào)的案涉車輛出險和拍賣材料!

        根據(jù)保險公司出具報案信息,2021年8月23日凌晨,案涉車輛在重慶市巫溪縣文峰鎮(zhèn)因為遭遇暴雨被淹,“水淹沒過車頂”。

         

        根據(jù)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和委托拍賣合同,案涉車輛被保險公司定為全損,并委托拍賣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了拍賣。

         

         

        最最重要的來了!案涉車輛在2021年10月11日以4.5萬元的價格被順利拍走并提車,而買受人,正是本案被告武某??!

         

        至此,被告武某再也無話可說,不再狡辯。庭審結束。

        2022年5月31日,成都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武某構成欺詐,判決武某退一賠三! 6月17日,該判決已生效。

         

        李大哥的維權故事,方律師講完了,不知道朋友們做何感想。這個案例中,李大哥曾拋出了幾十次和平解決糾紛的橄欖枝,但武某始終不知道珍惜,一路死鴨子嘴硬,一步一步自己把自己作死了:

        案涉車輛是武某自己拍賣回來的泡水車,清洗之后還以精品車的名義售賣,這本身就是嚴重的欺詐行為,所有人都應唾棄!1月24日提車當晚,李大哥發(fā)現(xiàn)車輛有問題后第一時間聯(lián)系武某退車退款,武某拒絕。1月25日,李大哥給武某打了6次電話,武某不但不接電話,還拉黑了李大哥微信。1月26日,李大哥又打武某電話,武某還是不接;李大哥到了武某車行,武某也拒不出面;李大哥報警后,李某雖然接了電話,但也是粗暴地拒絕退車退款。1月27日,在驗車幫已經(jīng)鑒定出車輛是淹沒過車頂?shù)呐菟嚨那闆r下,在李大哥主動提起可以少退4000元的情況下,武某仍拒絕退車退款。2月8日,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所組織雙方線下調(diào)解時,武某還是拒絕退車退款。4月14日,在法院組織開庭審理時,武某還串通證人作偽證,一路死不承認自己的錯誤!

        是可忍,孰不可忍!終究被自己的伎倆所陷!

        文章的最后,方律師想對所有二手車車商說幾心里話:

        1.誠信經(jīng)營、抬頭掙錢,才是長久之計。瞞哄欺騙,或許能掙一時之利,但終究會砸到自己的腳。對那些壞湯的耗子屎同行,就應該唾棄。

        2.沒有哪位車商敢保證收車不會看走眼,但當自己賣出去的車真有問題時,一定要擺正態(tài)度,好好地跟消費者協(xié)商解決,不要明明就是自己看走眼了,甚至明明心里清楚自己就是有欺詐,但還一直死鴨子嘴硬,親手把自己送上被告席!到時,名譽掃地不說,還賠進去幾十萬上百萬,多不劃算!有那工夫跟消費者扯皮打官司,咱多賣出去幾輛車它不香嗎?

        方律師更想對所有想買二手車、正在買二手車、買了二手車的消費者朋友們說幾句心里話:

        1.不要因為個別耗子屎,就對二手車這一大鍋湯失去了信心。

        2.確實存在個別不良車商賣車時耍小心眼的情況,也確實有很多車商因為經(jīng)驗不足等原因在收售車輛時看走了眼,而二手車一車一況,所以在作出最終購買決定前,請驗車幫做個售前檢測,是非常有必要的。

        3.如果買到的車輛確實存在問題,懷疑車商對自己有欺詐,在“先禮后兵”的“禮”不能解決問題的時候,請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群益!

        買車賣車遇糾紛,依法維權找方律,一個擅長解決車輛買賣糾紛的律師。有關買車賣車遇到的糾紛、趣事或法律問題,歡迎評論區(qū)交流、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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